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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代理记账公司解读: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28    新闻来源:南通财务代理咨询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留抵退税条件:

1、一般企业纳税人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符合规定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 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所称增 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符合规定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留抵退税的计算:

一般企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

注: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

1.该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c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五、如果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应该按照哪项规定退税?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吗?在8号公告(疫情期公告)执行期间内,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可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内选择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选择按照84号公告(原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2月选择按照8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到期后,公司仍可以继续按照84号公告(原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一、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 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二、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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